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十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022-02-25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022-02-25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022-02-25
為落實化學品源頭管理之目的,以確實掌握廠場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實際狀況及潛在暴露風險,勞動部於110年11月5日修正發布「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