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品分類及基本介紹》
鑑於明揚工廠大火所致重大傷亡,相關主管機關都極力關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及使用,公共危險品主要是其具易燃、易爆特性上,所以實驗室應特別注意公共危險品存量及管理。
公共危險物品是依「消防法」(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訂定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來定義與規範,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 管制量為50公斤及以上(實驗室建議低於10公斤)。
- 其種類包含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無機過氧化物、次氯酸鹽類、溴酸鹽類、硝酸鹽類、碘酸鹽類、過錳酸鹽類、重鉻酸鹽類、過碘酸鹽類、過碘酸、三氧化鉻、二氧化鉛、亞硝酸鹽類、亞氯酸鹽類、三氯異三聚氰酸、過硫酸鹽類、過硼酸鹽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 管制量依其種類為100公斤及以上(實驗室建議低於20公斤)。
- 其種類包含硫化磷、赤磷、硫磺、鐵粉、金屬粉、鎂(2公釐以下小塊)、三聚甲醛、固態酒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 管制量依其種類為10公斤及以上(實驗室建議低於2公斤)。
- 其種類包含鉀、鈉、烷基鋁、烷基鋰、黃磷鹼金屬(鉀和鈉除外)、鹼土金屬、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金屬氫化物、金屬磷化物、鈣或鋁的碳化物、三氯矽甲烷、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 管制量依其種類為50公斤及以上(實驗室建議低於25公斤)。
- 其種類包含特殊易燃物(指在一大氣壓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例如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烷)、酒精類(甲醇、乙醇)、石油類(汽油、柴油)、動物性油脂類。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 管制量依其種類為10公斤及以上(實驗室建議低於2公斤)。
- 其種類包含有機過氧化物、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亞硝基化合物、偶氮化合物、重氮化合物、聯胺的誘導體、金屬疊氮化合物、硝酸胍、丙烯基縮水甘油醚、倍羰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 管制量依其種類為300公斤及以上(實驗室建議低於30公斤)。
- 其種類包含過氯酸、過氧化氫、硝酸、鹵素間化合物、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實驗室通常都是種類多、數量少,若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二種以上時,計算其是否達管制量之方法,應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一時,則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例如過氧化鈉數量二十公斤,其管制量為五十公斤;二硫化碳數量四十公升,其管制量為五十公升,計算式如下:
所以實驗室若是[酒精(管制400公升)]買較多來囤積,再加上其他化學物質,事實上很容易超過公共危險品管制量,所以請秉持勿多買、勿囤積,用完再購買原則,並注意貯存安全,與火源或電器設備保持距離,使用時需著防護設備,並盡量在化學排氣櫃中操作,以維護全院人員與財產安全。
參考資料來源: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超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25